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系统事业法人单位,以下统称研究所。
第三条 研究所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支持所长和行政领导班子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研究所的改革与发展。
第四条 研究所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与行政班子同步换届。
第五条 新建、整合的研究所成立党委筹备组,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选(指)派,直至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新成立和撤销党组织都要经过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六条 为完成某项临时性任务而组建的团队,须成立临时党组织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其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指定。
第七条 研究所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按行政业务领域建立党支部(党总支)。离退休党员单独建立党支部(党总支);研究生党员可单独建立党支部(党总支);流动人员中的党员和暂无工作岗位的党员均应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党总支)。
第八条 研究所须设置党委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党的工作正常开展。
第九条 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1人。党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条 党委委员应是所级领导中的党员和科技、管理骨干中的党员优秀代表。党委委员中科技和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的比例。
第十一条 党委委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二)热爱党的工作,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思想工作。
第十二条 党委书记、副书记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善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人格魅力和亲和力。
第十三条 党支部(党总支)书记由所在支部(总支)的全体党员选举产生。在职职工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离退休人员的党总支书记一般由离退休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研究生的党总支书记一般由教育管理干部担任。
第十四条 党委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研究所党的建设;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与研究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积极推动各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四)按照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根据中央和中国科学院党组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所长共同做好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五)领导研究所精神文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工作;
(六)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七)加强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指导和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同时,注重加强对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八) 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五条 党支部的基本职责:
完成党委部署的各项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重点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 临时党组织除不能讨论决定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党纪处分问题外,其它基本任务与正式党组织相同。
第十七条 坚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党内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坚持党委会会议制度。会议定期召开,由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认真研究讨论研究所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参与研究所重大决策。对临时动议、主要领导事先没有磋商或分歧大的议案不予表决。
第十九条 坚持民主生活会议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召开会议,目的是“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会前认真准备,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会后整改落实。应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非中共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条 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结合研究所中心工作,定期组织中心组学习,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促进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应邀请非中共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习。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委集体讨论中层干部任免的会议制度。对拟任免(聘用或解聘)的业务与行政中层干部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建议。在事先征求所长意见后,研究决定并任免党务干部。
第二十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制度。定期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坚持党委对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建立定期通报工作制度。主动帮助他们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支持他们发挥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党委工作考评制度。根据有关规定,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每届任期中的两次工作考评。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党支部年度考核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研究所实际,组织好党支部年度考核工作。对专兼职的党支部书记,其党务工作纳入个人年度考核,研究所可根据情况对支部书记适当给予兼职岗位补贴。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一般由5至7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书记(正处长级)。纪委委员中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保持合适的比例。
第二十七条 纪委由研究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本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并设专人负责纪检工作。纪委与党委同步换届。纪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八条 纪委的基本职责:
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研究所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党内民主和监督,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协助上级纪检部门做好信访举报及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委、纪委、党支部(党总支)和全体党员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职责,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反腐倡廉建设列入研究所党政领导班子、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所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科学院京区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